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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污水处理排放标

发布日期:2020-04-03 10:48 浏览次数:

医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污水处理排放标准

医院污水处理消毒处理后应达到下列标准:

一、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,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。

二、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。 第2.0.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,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,应符合表2·02的要求: 第2.0.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,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,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:一、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%;二、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-2;

三、经过
医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每10克污泥(原检样中),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。 第2.0.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,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℃,并应持续5天以上。 第2.0.5条无上、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,对有传染性的粪便,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。 第2.0.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,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

具体数值见下列表格


医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医院污水处理水质的达标标准

医院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污水处理排放标准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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